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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中场开球: a. 从场地中心开球; b. 可向场地任何方向推球或击球;除开球队员外,双方所有队员均应位于本方半场内; c. 开始比赛时,由未选择场地一方的一名队员开球; d. 下半场开始比赛时,由另一方的一名队员开球; e. 进球后,由失球一方的一名队员开球。 10.2开球方式: a. 对方所有队员应离球5米以外; b. 以推球或击球的方式开球; c. 球必须至少移动一米; d. 开球后,在不论哪个队的另一名队员触球前,发球队员不得再次触球,也不得留在或进入控球范围内; e. 不得故意将球打起,或以危险或可能导致危险的方式开球。 10.3球出界: 球整体越过边线或端线时,则为死球,应用该球或另一个球恢复比赛。 10.3.1球出边线: a. 在球出界附近的边线上发球; b. 对发球队员发球时身体位于边线内或边线外,没有要求; c. 由球出界前最后触球一方的对方一名队员发球。 10.3.2球出端线: 进攻队员将球打出端线而又未进球: a. 在球出界处或附近的正前方、平行于边线、距端线不超过14.63米处发球; b. 由守方一名队员发球。 10.3.3球出端线: 防守队员无意将球打出端线而又未进球: a. 球出界一侧的边线上、距角旗5米的标志线上发球; b. 由攻方一名队员发球。 这种球称为长角球。 10.3.4球出端线: 防守队员故意将球打出端线而又未进球(但允许守门员做的动作除外): a. 在球门任意一侧的端线上、距门柱10米标志处,或该标志与弧线之间的端线上的任意一点发球; b. 由攻方一名队员发球。 这种球称为短角球。 10.4争球: 10.4.1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应通过争球恢复比赛: a. 比赛进行之中必须更换比赛用球; b. 双方同时犯规; c. 在没有犯规的情况下,因受伤或其它原因而暂停比赛。 10.4.2争球方法: a. 由裁判员决定争球地点,但争球地点不得位于距端线14.63米的区域内; b. 双方各出一名队员争球,两人身体右侧对着本方的端线,面对面站立; c. 球置于两人之间的地面上; d. 两人先用球棍轻敲球右侧的地面,然后在球的上方用球棍的正面轻敲对方的球棍。交替进行三次后,经其中任何一人触球,即进入比赛状态; e. 在球未被触到之前,其他队员应离球5米以外。 11.进球 a. 球在弧内被进攻队员触到后,在未出弧前整体从横梁下越过球门线,判为进球; b. 进攻队员弧内触球之前或之后,球触到防守队员的球棍或身体,也判进球有效; c. 弧内暂停比赛后,球必须再次被进攻队员触到,才判进球有效; d. 守门员违反点球规则,从而阻止了进球,判为进球; e. 进球多的队为胜队。 12.越位 曲棍球比赛中没有越位。 13.比赛行为 曲棍球比赛中必须顾及其他运动员的安全。本规则说明的就是对运动员的安全有影响的行为。 运动员不得: 13.1.1利用球棍和比赛器具 a. 故意用球棍的背面打球; b. 在手中没有球棍的情况下参加或干扰比赛; c. 以球棍的任何部位超过肩部打球; d. 举棍过头; e. 以危险、恐吓或妨碍对手的方式使用球棍; f. 以危险或可能导致危险的方式打球; 使其他队员做出合理的躲闪动作的球是危险的。 g. 击、勾、撞、踢、推、绊、击打或抓抱其他队员或其他队员的球棍或服装; h. 向场地、球、其他队员或裁判员抛掷任何物品或比赛器具。 13.1.2利用身体和手脚(守门员除外) a. 用手挡球或抓球; 这决非禁止运动员在防范危险的高球时用手保护自己。 b. 故意用身体的任何部位挡球、踢球、推动球、拣球、抛球或持球; 球击中运动员的脚或身体,不一定判为犯规。很多情况下,球碰到运动员的脚或身体时,并没有犯规动作发生,应继续比赛。球碰到运动员的脚或身体,只有在运动员出现下述情况时才判犯规: 故意进入球的运行路线; 没有躲避动作; 站位方式表明,用脚或身体挡球的意图是明显的; 获得利益。 c. 抢球时用脚或腿支撑球棍; d. 故意进入对方的球门或站在对方的球门线上; e. 故意从球门后跑过。 13.1.3高球 a. 除射门外,故意将球打起; 包括罚任意球在内,在任何地点击球时无意将球打起,除非危险或可能会导致危险,否则不视为犯规。 b. 故意挑高球,使其直接落入弧内; 并不是禁止所有落入弧内的高球。对落地后弹入弧内的球或短距离运行后落入弧内的球,必须完全依运动员的意图和球的危险性加以判断。 c. 在接落地高球的对方队员触到球并使球落地前,进入该队员5米的范围内; d. 向其他队员身上打起高球。 13.1.4阻拦 以下列方式阻止对方队员拿球: 将身体或球棍置于球和对方队员之间; 用球棍或身体的任何部位护球; 对对方队员的球棍或身体实际构成干扰。 13.1.5制造犯规 迫使对方队员无意犯规。 13.1.6拖延时间 拖延时间,延误比赛。 13.2.1球在本方弧内时,守门员可以: a. 只要没有危险或不会导致危险,用球棍、护脚或护腿推动球,或用包括手在内的任何身体部位挡球,但不得推动球或卧于球上; 守门员卧于球上,应视为阻拦。 b. 只要没有危险或不会导致危险,使用球棍超过肩部挡球或垫球; c. 用球棍的正面或边缘或身体的任何部位将球从横梁上或立柱旁垫出端线外。 13.2.2球在本方弧外时,守门员: a. 除主罚点球外,不得进入对方半场参与比赛; b. 不再享有守门员的特权。 13.3.如果球碰到裁判员的身体或场地上任何松软的物品,包括无意掉落地面的比赛器具,比赛应继续进行。 14.判罚 有利原则:只有在被犯规一方真正失去利益时才实施判罚。 14.1发生下述犯规行为,判罚任意球: a. 进攻队员在对方25码区内犯规; b. 防守队员在本方弧外25码区内无意犯规; c. 任何队员在两个25码区之间的中场区域犯规。 14.2发生下述犯规行为,判罚短角球: a. 防守队员在本方弧外25码区内故意犯规; b. 防守队员在弧内故意犯规,但并未妨碍对方的进球,或使对方丧失实际的或可能的控球权; c. 防守队员在弧内无意犯规,但并未妨碍对方可能的进球; d. 防守队员故意将球打出本方端线; e. 球在弧内落入守门员的护具或服装内。 14.3发生下述犯规行为,判罚点球: a. 防守队员在弧内故意犯规,以阻止对方的进球,或使对方丧失实际的或可能的控球权; b. 防守队员在弧内无意犯规,但因此阻止了对方可能的进球; c. 防守队员防守短角球时连续数次提前冲离端线。 14.4如果在已做出的判罚尚未实施时被罚队又发生犯规,可将任意球的罚球地点向前推进10米,或升级判罚并/或按不良行为处理;如果是主罚队犯规,可改变判罚方向。 15.判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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